丹东港债务违约“罗生门”:227亿元“垫资”成谜,破产重整拉锯战开启
丹东港的命运似乎走入了一扇罗生门:不仅227亿元的巨额债务债权关系成谜,破产重整的拉锯战也已经开启,而所有不确定性的背后,是利益、立场有所不同的各方力量的角逐。
现在,就陷入债务违约旋涡中的丹东港集团是否将进入破产重整,各方力量仍在斡旋当中。这其中,部分债权人力求丹东港集团尽快进入破产重整的程序,但另一部分债权人则希望丹东港集团能够走债务重组的道路。
根据丹东港集团在3月22日向经济观察报的陈述,截至3月11日,丹东港集团已经与多家债权人取得沟通,债务偿还、和解金额310.5亿元,占总债务的比例达到63.49%。丹东港集团认为,眼下的债务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债务重组的方式得以解决,进入破产重整不仅没有必要,且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另一个颇受关注的地方还在于:丹东港集团债务违约事件中涉及一笔高达227.89亿元的债务,围绕这笔巨额债务的争议双方则是丹东港集团与丹东市政府。
3月30日,经济观察网刊登《丹东港债务重组的最后希望:227亿的政府待偿还资金何时能到位》一文(当周,《经济观察报》同步刊登《丹东港迷雾——诉政府偿还227亿 拒绝破产重整》点击查看相关文章:《丹东港债务重组的最后希望:227亿政府待偿还资金何时能到位》 ),报道就丹东港债务违约的前因、进展以及过程中各利益相关方呈现的不同立场,进行了较为全面的采访与梳理。
报道刊登当日,丹东市政府就丹东港债务违约事件中涉及的227.89亿元债务做出公开回应,称不存在丹东港集团所言的“为政府垫付227.89亿资金的问题”,并罗列了相关的法律依据。
4月2日,丹东港集团就丹东市的上述回应,向经济观察报记者再次做出回应,表示227.89亿元债务确系过去替政府围填海的“垫付资金”,丹东港集团目前只是取得“区域建设用海”部分项目用地。
现在,在丹东港集团即将被“推向”破产重整的前夕,公司外资股东提出了坚决反对的意见,并已通过各种方式向董事会和管理层施压。丹东港集团在当日也向经济观察报表示:丹东港集团不服破产重整,要求召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听证会,听取丹东港集团陈述意见。
丹东港的命运似乎走入了一扇罗生门:不仅227亿元的巨额债务债权关系成谜,破产重整的拉锯战也已经开启,而所有不确定性的背后,是利益、立场有所不同的各方力量的角逐。
根据丹东港集团此前向经济观察报记者的陈述以及4月2日的再次确认,2019年3月14日,丹东港集团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丹东市人民政府,要求政府支付委托费用及工程款金额10亿元及利息。
不过,这笔被丹东港集团认定为政府欠下的巨款,丹东市政府并不认同。 3月30日,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开发文回应称,所谓的“227.89亿元垫付资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丹东市人民政府没有偿还义务。
丹东港政府表示:“据了解,丹东港集团要求偿还的227.89亿元建设资金,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大东港区区域建设用海规划范围内的围填海施工投资202亿元;二是大东港区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25.89亿元。相关文件显示,国家海洋局对大东港港区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批复的规划用海总面积控制在1801公顷以内,其中填海面积控制在1416公顷以内。丹东港集团实际填海1336.25公顷,其中已取得海域使用权26宗,形成土地783.35公顷,透水构造物(码头)10.9公顷,均换发了《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不动产证书》,使用权人为丹东港集团(22宗)及其分立重组的丹东港务经营公司(4宗)。这些填海形成的土地全部被丹东港集团用于抵押贷款。”
丹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还表示,自2011年以来,大东港区围填海的建设主体是丹东港集团,围填海的建设行为是企业行为,建设资金是由丹东港集团自身承担的,丹东市人民政府不承担丹东港集团围填海建设资金的责任。丹东港集团是围填海投资建设的责任主体,也是围填海造地的不动产权利人、受益人。
根据丹东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规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负责港口总体规划的报送及批准,并对规划的实施予以监督。国家对丹东港大东港区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批复,是对规划用海总面积、填海面积、功能定位、监督管理等事项做了明确,对填海资金投入问题并没有任何规定。在围填海实施过程中,丹东市人民政府既没有召开会议研究填海资金投入问题,也没有与丹东港集团签定任何资金投入协议。
关于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丹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丹东港自2005年转制以来,经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港口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只有一项,即丹东港大东港区5万-20万吨级航道工程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规定“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上,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有投资的责任,但不是全部责任。相关资料显示,辽宁省发展改革委于2011年9月核准该项目,批复文件中项目估算总投资为22.97亿元,资金来源为丹东港集团自筹35%,其余65%由丹东港集团申请银行贷款解决。丹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自2011年以来,丹东市交通、财政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通过各级财政,对丹东港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共投入建设资金总计11亿元,履行了相关的投资责任。这些投资已经形成固定资产,使用人、受益人均为丹东港集团。
4月2日上午,针对丹东市政府的上述言论,丹东港集团又向经济观察报做出了进一步的详细说明。
丹东港集团向经济观察报网表示,自2010年起,丹东港集团按省、市政府规划批复要求落实港口建设任务,为满足丹东本地经济发展和腹地经济及相关产业的需求,陆续建设了粮食、矿石等泊位共计46个,建设了5-20万吨级航道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实现了2亿吨吞吐量规模。
在此期间,国家根据丹东经济发展需求于2011年12月5日批复了《丹东大东港区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依据中国海监总队《关于全面加强围填海造地执法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要求,“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经国家批准后,由市、县政府统一组织整体实施围填海活动,或委托相关单位整体实施围填海活动”,丹东市人民政府、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分别下发了《转发国家海洋局关于丹东大东港区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批复的通知》,委托丹东港在规划控制范围内,加快推进丹东大东港区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的实施。
截止2015年底,丹东港大东港区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公用基础设施与港口设施建设同步完成,企业共垫付资金25.89亿元;丹东港按照区域用海规划批复要求完成了规划范围内填海施工,形成了陆域面积1416公顷,总投资202.06亿元。
2016年6月2日,中国海监第三支队对丹东大东港区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结果为区域用海规划范围内填海施工已经基本结束,交还省海洋渔业厅和丹东市政府。
丹东港集团表示,丹东港取得的土地是单个项目建设用地,而不是整个的区域建设用地,实施的围填海属于为丹东市政府代为实施的区域建设用海施工,而不是为单一项目进行的围填海活动。根据围填海施工时生效的《关于加强区域建设用海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6]14号 ),“区域建设用海是指在同一围填海形成的区域内建设多个建设项目的用海方式。”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应由地方政府制定,是为满足多个项目的建设用海需要。《国家海洋局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国海发〔2008〕29号)明确规定,“编制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时,已确定的项目实际用海面积不得少于规划面积的50%。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经国家批准后,可以先开展围填海活动,然后再根据区域用海功能布局和实际用海面积,为项目单位办理海域使用审批手续。”
丹东港集团表示,实际情况确实是“丹东港集团实际填海1336.25公顷,其中已取得海域使用权26宗,形成土地783.35公顷,透水构造物(码头)10.9公顷,均换发了《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不动产证书》,使用权人为丹东港集团(22宗)及其分立重组的丹东港务经营公司(4宗)。”但丹东港集团对上述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均系由于单个港口项目建设需要,并履行了合法出让手续,向丹东市政府缴纳了海域使用费。对于丹东市政府委托围填海形成的其他宗地,丹东港集团并不享有相关权利,即,丹东港集团只是经过审批取得了部分项目用地,而非取得了整个区域建设用地。剩余土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仍归属于丹东市政府,由丹东市政府支配。
丹东港集团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填海造地是政府供地的国有土地来源,应当由最终的土地所有权人丹东市政府组织实施,所需资金应当由政府支出。因此,在土地形成过程中,丹东港集团作为政府委托的填海工程的施工方,垫付的施工资金202.06亿元应由丹东市政府承担,丹东市政府应作为企业为施工所借贷款项的实际债务人。丹东港代丹东市政府施工进行区域围填海与丹东港通过法定程序取得单个项目建设用地,并支付海域使用费属于两个行为,不能混为一谈。
同时,《港口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因此,丹东港集团为大东港区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所垫付的资金25.89亿元亦应由丹东市政府承担。
丹东港集团还向经济观察报表示,就上述垫付款项,该集团曾多次向丹东市政府催收,迟迟未获清偿,这也是目前丹东港出现债务违约问题的最主要、最根本的成因。
根据丹东港集团在4月2日上午向经济观察报的陈述,2019年3月20日,丹东港收到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通知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丹东港提起了破产重整申请。
根据《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相关规定,丹东港于2019年3月26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请求丹东市中院依据海事案件专属管辖原则,将本案移送大连海事法院管辖。
丹东港集团表示,基于丹东港并不满足破产条件的事实,2019年3月27日,丹东港集团向法院提交了《破产重整异议申请书》,并提交了《关于召开破产重整申请审查听证会的申请书》,要求丹东市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就丹东港破产重整受理问题依法召开听证会,听取丹东港陈述意见。
目前,上述申请尚待丹东市中院依法裁决。
同时,丹东港集团表示,重整申请人向法院申报的债权中,借款许多直接或者间接用于实施丹东市政府委托的航道、防波堤等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及以填海造地施工。因上述工程系接受丹东市人民政府委托而进行的,投入资金超过227亿元,该委托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政府即委托人承担。为此,2019年3月14日,丹东港集团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丹东市人民政府、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合同纠纷一案,要求政府支付委托费用及工程款金额10亿元及利息。
2019年3月28日,丹东港集团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丹东市人民政府,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重整申请人对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主张的到期债权本金164.97亿元及利息10.91亿元为丹东市人民政府应当承担的债务。目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接收了丹东港提交的起诉书及相应的证据材料,并予以立案登记。
因为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直接决定重整申请人主张到期债权的真实债务人,直接决定到期债权的偿还义务主体,即,重整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等对丹东港的破产重整申请是否应予受理,必须以丹东港诉丹东市人民政府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2019年3月29日,丹东港集团就破产重整一案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中止审理申请书》,于2019年3月29日向法院提交了《延期裁定申请书》。
因为沸沸扬扬的债务违约事件,以及眼下的破产重整争议,丹东港集团成为了一家“眼球公司”。
丹东港集团究竟是一家怎样的公司?
仅从股权结构看,丹东港集团由公司的实际权益人在香港设立了丹东港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并通过100%持股辽东国企投资有限公司(香港)、日林实业有限公司(香港)、美国纽约港务发展有限公司(香港)、环球港口经营有限公司(香港)持有丹东港的全部权益。其中,日林实业有限公司持有丹东港36%的股份、美国纽约港务发展有限公司(香港)持有丹东港30%的股份、辽东国企投资有限公司(香港)持有丹东港20%的股份、环球港口经营有限公司(香港)持有丹东港14%的股份。
丹东港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作为拟在境外上市的主体,成立于 2010 年 8 月5 日,截至2016年3月9日, 其股东分别为:(1)Venture Logistics Limited,持股比例 34.3%(四舍五入,下同);(2)裕点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36%,该公司设立于香港,根据香港公司注册处出具的《周年申报表》,截至 2013 年 4月 30 日,王文良持有其全部已发行股份;(3)御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20%,该公司设立于香港,根据香港公司注册处出具的《周年申报表》,截至 2013 年 7月 24 日,丹东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其全部已发行股份;(4)MEGALIONS TRADE CORPRATION,持股比例 4.9%,一家设立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公司;以及(5)Milko Investment Limited,持股比例 4.8%。
4月2日,丹东港集团就丹东港集团特殊股权结构的情况向经济观察报作出了说明。丹东港集团称,为促进丹东港的快速发展,实现丹东港在香港上市的目标,丹东港集团搭建了红筹上市架构,吸收了民企、国企、境外投资人等多种所有制类型的股东,形成了混合所有制的股权结构和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互相制约的规范的公司治理架构。
目前,国有资本通过丹东港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持有丹东港20%的权益,美资通过丹东港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持有丹东港44%权益,其他权益人持有另外剩余权益。丹东港集团称,混合所有制的股权结构,曾为丹东港集团在资源整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丹东港集团的两名境内实际权益人为王文良先生及丹东市政府。3月22日,丹东港集团执行总裁胡凤浩向经济观察报表示,目前王文良已经退出丹东港的经营管理,丹东港现在的法定代表人为黄梅雨先生,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由董事会决定,并由管理层具体实施。
4月2日上午,丹东港集团通过书面形式向经济观察报表示:“在没有达到破产要求的情况下,要进行破产重整,外方股东持坚决反对态度,并已通过各种方式向董事会和管理层施压。”
2019年3月26日至3月28日,经济观察报记者走访丹东港集团,在其主港区看到,港口业务处于正常的运转当中。其间,丹东港集团生产负责人向经济观察报表示,进入2018年下半年之后,港口的业务逐渐恢复。
4月2日,丹东港集团向经济观察报介绍称,从2018年3月份开始,丹东港集团主营业务逐渐企稳回升,从下半年开始,港口生产运营恢复常态,全年完成吞吐量1.01亿吨,为2017年同期的80%。港口全年收入20亿元左右。一年来,已偿还相当一部分的银行欠息、偿付公开市场债券本金、经营性债务等,补发工资及支付设备维修等各项费用101亿元。
公司称,根据2018年港口运行趋势,预计2019年港口可实现全面恢复营业收入,尤其是产销两旺的建筑砂石销售全面启动,港口主营业务将增长30%,恢复到正常年份的业绩水平,吞吐量达到1.3-1.5亿吨,港口总收入将达到40—50亿元。
此外,公司称,2018年,根据港口经营状况,丹东港上调职工工资,平均工资已达到4500元,仅略低于大连、营口港平均工资标准。
3月28日,丹东港集团内部员工告诉经济观察报,2017年公司在资金十分困难的时候,曾经欠发职工工资半年左右,此后,工资发放正常。
根据经济观察报记者在彼时的了解,债务问题爆发之后,丹东港集团一方面稳定内部、另一方面加强了客户关系的维护,使得一度受到影响的业务关系得以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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